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审计队伍,是审计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新修订审计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从四个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作出规定。
明确审计队伍建设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这为审计机关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公务员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确定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标准,提出要“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指明了新时代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为了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和公务员法确定的20字公务员队伍建设标准,适应新时代审计工作需要,针对审计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新修订审计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4字审计队伍建设标准。
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从严管理审计队伍,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审计队伍,是党中央要求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新修订审计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将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作为审计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其中,“遵守法律”是对审计人员的普遍要求,不论是执行职务还是日常生活中,审计人员都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是指审计人员代表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其目的在于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履职尽责。
强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审计机关作为专职监督机关,更应主动接受监督,通过接受外部监督彰显审计公信力,展示新时代审计队伍新形象。因此,新修订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增强审计工作的专业支撑。为破解审计任务重与审计资源不足的突出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聘请具有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既有助于统筹外部审计资源、弥补审计力量短缺,又可以确保审计组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为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提供专业支撑。因此,新修订审计法第十三条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授权审计机关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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